报告122—深圳 (福田) 智能制造中心遴选方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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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告122—深圳 (福田) 智能制造中心遴选方案

 
福田区梅林片区地块( 宗地编号: B405-0266) 位于梅林街道 凯丰路与梅华路交汇处西北侧,为解决辖区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 求,我局制定了《梅林片区地块 ( 宗地编号:B405-0266 ) 重点产 业项目遴选方案》。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项目名称
深圳 (福田) 智能制造中心
二、意向用地单位
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
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
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
深圳市福科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
三、退出机制
在土地使用权公告和挂牌阶段,若有 1 家联合体成员单位退
出,其相应建筑面积由区政府承接,产权归政府,作为创新型产 业用房,按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规定处置,该部分建筑由政府出 资建设, 由项目统筹部门统一代建;若联合体成员单位有 2 家及 以上退出的,则终止该项目出让。
四、项目可行性研究
(一) 必要性
智能制造产业已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纷纷重点抢占的核心领 域, 中国也于 2015 年发布了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的 “中国制造 2025”,高度重视智能制造产业发展。现阶段智能制造行业产值 在 1 万亿元人民币左右,2020 年有望超过 3 万亿元人民币,年复 合增长率达 20%。智能制造涵盖了多个产业领域内容, 已日趋成熟形成从感知层、网络层、执行层和应用层四个层面划分的全产 业链结构。
智能制造产业涉及领域广泛,深圳市打造智能制造产业高 地,需在产业布局上相对集中,促进各细分领域发展有效协同, 建成智能制造产业集聚地,引进有经验的产业运营方和产业龙头 形成产业聚集,对智能制造全产业链进行有效整合,促进整个智 能制造产业的高速发展。
意向用地单位均为智能制造关键产业环节中的重点企业,且 已提交《联合意向合作协议》, 目前在我市无用地开发; 因此, 引入意向企业打造智能制造中心作为其总部具有必要性。
(二) 可行性
深圳 (福田) 智能制造中心的规划建设,将进一步加强智能 制造产业集聚,形成巨大的规模效应和产业带动效应,实现智能 制造产业新一轮的快速发展,对福田区乃至深圳市都具有重要战 略意义。项目以智能制造中心、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, 符合国家、省、市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。项目成熟 期,将形成 8000 余就业岗位、年营业收入超过 150 亿元、年税 收超过 8 亿元的产业集群,集聚中高端专业人才,大幅提升行业 竞争力,对推动深圳市和福田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作用。
(三) 建设内容
项目拟采用绿色建筑技术,按照垂直城市空间、完善产业链 的设计标准,打造成深圳市智能制造产业空间,主要包括智能制 造中心、研发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及国家级工程实验室,打造成 为全球领先的智能制造传动设备设计、软件开发及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为一体的应用与研发示范基地。
(四) 初步建设规模
根据项目建设规划,深圳 (福田) 智能制造中心总建筑面积 71615 m,主要用于智能制造和技术研发。用地规模、建筑规模、 土地用途等最终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为准。
五、产业准入条件
(一) 项目名称
深圳 (福田) 智能制造中心
(二) 产业类型
先进制造业之大功率变频技术与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 ( A1914 );新材料产业之锂离子电池材料 ( A0409 );软件和信息 技术服务业之行业 (企业)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 ( A1409 ); 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之现代租赁服务( A1502 )。
(三) 主体资格要求
1、 因福田区产业发展用地紧缺,本项目建设用地由 4 家企 业联合竞买。联合竞买申请人须签署《联合竞买协议书》,并在 竞买前提交,协议书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 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及各成员间的权利、义务等内容,并承诺作 为共同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各 项责任。
2、竞买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
( 1 ) 竞买申请人应为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,且企业 实际经营主体须在中国大陆;
( 2 ) 竞买申请人至少有三家为上市公司,且公司主营业务

分别为大功率变频技术与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术、锂离子电池 材料、行业 (企业) 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,且均从事超过 8 年;
( 3) 竞买申请人须有一家为 A+H 股上市的世界 500 强企业 或其控股子公司;
( 4 ) 竞买申请人至少有两家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;竞 买申请人至少有一家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以上奖项;竞 买申请人至少有一家拥有 CNAS 实验室;竞买申请人至少有一家 通过了 CMMI5 级认证;竞买联合体 2017 年营业额总和不少于 50 亿元;
( 5 ) 竞买申请人中至少一家企业或其母公司具有产业园区 运 营经验, 在深圳 市 内 已运 营 的产 业 园 区建 筑 面积不低 于 150,000 平方米;  已运营的产业园中至少有三个园区获得深圳市 投资推广署 “重点园区”称号。
(四 ) 生产技术:大功率变频技术与大功率变频调速装置技 术、锂离子电池材料、行业 (企业) 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 方面的专利储备,共拥有 100 项以上发明专利。
(五 ) 产品品质:竞买申请人主要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 率。
(六) 项目投入产出效率
1、投产时间:通过挂牌方式取得用地后 4 年内建成投产;土
地竞得人未按期完成的,视为土地竞得人违约 (不可抗力等因素 除外 )。
2、投资强度:投资强度 (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, 包括厂房、设备和地价款 ) ≥ 10,000 元/平方米。

 
 
 
 
 
 
3、产出效率:用地产出(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年产值) ≥40,000 元/平方米。
4、土地竞得人在竞得本宗地 5 年内在福田区纳税总额累计 不少于 10 亿元人民币,且期间每年纳税额增长率不得低于 3%。
5、节能环保:在项目建设、经营、生产过程中,符合国家 行业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,粉尘、废气、废水、废渣、磁辐 射污染、噪声等的排放和产生符合国家、省、市环保政策和法律 法规的标准和要求。
(七 ) 土壤环境保护要求:满足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政 策要求。
六、项目用地情况
(一) 用地规模:规划用地面积 14,323 平方米(以土地出 让合同为准)
(二) 用地功能:工业用地(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)
(三) 建筑规模:建筑面积 71,615 平方米(以土地出让合 同为准)
(四) 土地供应方式:挂牌出让
(五) 期限:30 年
(六 ) 权利限制:土地出让期内,项目所有建筑面积不得转 让或通过股权变更等方式变通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。建 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,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地价 与建筑物的残值之和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 使用权,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 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,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 次受让人的,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 (构) 筑物由政府优先 回购。
 
备注:用地规模、建筑规模、土地用途等最终以规划国土部 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为准。产业类型选自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 员会印发的《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( 2016 年 修订 )》。
现将该方案予以公示,公示时间 5 个工作日( 2019 年 3 月 4 日 - 2019 年 3 月 8 日 )。在公示时间内,如对上述方案有意见和 建议,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与深圳市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联 系,逾期视为无异议。本公告自公示之日起,将在以下网站同时 发布,市民也可登陆浏览查询:
深圳市福田政府在线( http://www.szft.gov.cn/ )
 
 
联系人:范大江; 电话:82918333-2636。
 
 
深圳市福田区经济促进局
2019 年 3 月 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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